護照申請

2011032610:00

護照申請小檔案
‧證 照 合 一
自從政府實施證照合一,將「入出境許可」加印條碼附貼於護照,且效期與護照相同而可多次使用後,國人今後出國即無需申請「出境證」,只要持有護照便可。

護照是國人在海外的身分證明,屬於出國旅行最重要的文件,故須妥善保管並應隨身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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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一次申請護照及入出境許可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書乙式二聯。
照片三張(三個月內拍攝之二吋黑白光面脫正面半身照片,背景需素色,勿著軍警制服或戴墨鏡)。
國民身份證正本及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六個月內核發之戶籍謄本)。惟第二次以後申請者得僅繳驗國民身份證正本(正本驗畢退還,十四歲以下未請領身份證者,繳驗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各二份(附貼於申請書上,未請領身份證者,繳交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六個月內核發之戶籍謄本二份)。
護照新台幣壹仟貳佰元(免收手續費)。
其它文件。
軍公教人員所檢附之普通護照申請書第二聯,其背面須蓋有服務機關核準出國之關防、首長職名章、核准日期章。
未成年人應附父親或監護人同意書,並加蓋印章、黏貼同意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男子年滿十六歲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須附「接近役齡 」男子出國具結書,免繳前項之同意書。
後備軍人第一次申請出國應附退伍令正本(驗畢退還)。
三十五歲以下之男子應附兵役證明文件正、反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繳交有效或逾期六個月內尚未截角註銷之舊護照(護照內入出境許可條碼出境效期尚有效者,須附該入出境許可條碼之影本乙頁)。
曾領有尚有效之入出境證者,應繳還該入出境證。
申換新護照時,舊護照內有僑居身份加簽者,請繳交僑居國永久居留證或護照正、反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更改中文姓名者須附戶籍謄本二份。

其他應注意事項
工作天數:8至10天(自繳費之日起算)。
護照上的簽名應自行簽署,並不得塗改,以免造成困擾。
身份證上未登記出生地者,應先向戶政單位辦理出生地補登錄手續。無法即時辦理者,可由其本人先以具結書方式辦理登錄手續。
護照上已有入出境許可之條 碼,附貼於「回臺加簽」欄內,可多次使用,效期與護照同(役齡男性除外) 。 有關役齡規定請翻閱持有護照者,可配合原護照及出境證繼續使用,逐次辦理更換。
男子年滿十歲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接近役齡」男子或「役男」之申請件因須黏貼入出境許可條碼,故送件時請與一般申請件分開,以便處理。接近役齡男子之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初次申請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與本人具結書送境管局。但持有外交護照或公務護照出境者,應向外交部申請,其具結書應由外交部轉送境管局。境管局:(02)389-9983。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其護照之效期,以三年為限,並在其護照上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
軍公教人員出國需先向任職機關申請證明、核可。第一次出國者得至入出境管理 局加蓋軍公教人員出國備查章。
機器可判讀護照發行後,若護照內頁不敷使用,須申換新護照。
倘在國內無戶籍持外館核發之X字軌護照者,若因遺失申請補發或其他原因申請換發,皆將核予原版之X字軌護照。
鑒於我國機器可判讀護照係採用以電腦攝取持照人照片影像取代黏貼照片,其效果以黑白照片較佳,彩色照片稍差,為維護持照人之權益,本局建議申請人使用黑白照片,惟申請人若堅持使用彩色照片,本局為求便民,亦可接受辦理。

B:護照延期加簽及出入境許可準備文件
申請書一份
護照正本
照片一張
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
※原護照上有兩年以上有效期限者,請逕行申請入出境許可,切勿申請新(或換)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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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地點
申請護照並入出境許可須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司辦理。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2號
電話:(02)3432888


高雄辦事處地址:高雄市中正四路253號5樓
電話:(07)2110605


台中辦事處地址:台中市民權路216號9樓
電話:(04)2222799


花蓮辦事處地址:花蓮市中山路371號6樓
電話:(038)331023


收件時間:
週一至週五 8時45分~12時、13時45分~17時
週六 8時45分~12時(週六下午及例假日不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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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境許可申請地點
護照期限未滿一年者,請辦理護照延期加簽及入出境許可。收件2-4天後持護照及收件單至境管局貼入出境許可條碼,效期與護照相同。該許可須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21號櫃台申請。


地址:台北市廣州街15號
電話:3899983


高雄辦事處地址:高雄市中正四路253號6樓
電話:(07)2821400、2823740


收件時間:週一至週五8時~11時40分、13時~16時40分,週六8時~11時40分。



其他應注意事項
適用對象:以在台澎金馬地區有護照即為僑居國外人民為限,其餘人民仍依相 關規定辦理。
以持有出境證者,於有效期內配合原護照繼續使用。若僅有護照而無有效入出境許可或出境證者,不得出境。
軍公教人員應附服務機關、學校核轉文件,或於申請書背面由主管官員簽章並加蓋印信及年月日。
軍公教人員領用貼有入出境許可之護照,應於護照簽證頁加蓋備查戳記持憑出境。
中國籍旅客(含台灣、金馬、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及海外僑胞)出境前向航輪公司確認訂位時,應詳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出境證號碼)、姓名、出生年月日,由航輪公司辦理申請出境。
入出境許可可多次使用,效期屆滿如有出境必要應重行申請。